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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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南2023年8月5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其劳动仲裁案。
时间:2023/9/26 7:45:54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       
  徐×南2016年5月3日入职北京文广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8年升任高级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2016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了2019年5月3日至2022年5月2日,到期后又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1日,世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徐×南签订了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世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是北京文广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两家公司一套人马,二块牌子,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共同对徐×南进行管理和支配,存在混同用工行为。
  月基本工资2200元、岗位工资3400元,另有绩效奖金若干,自然月计薪,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帐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徐×南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25557.36元。
  2023年3月20日,北京文广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邮件和钉钉向徐×南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徐×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徐×南认为违法解除,于2023年4月12日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8月3日取裁决。仲裁裁决驳回了要求北京文广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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